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洪强。
被告石怀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强与被告石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洪强。
被告石怀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强与被告石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