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3号
原告杨立国。
被告姜艳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国诉被告姜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立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立国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93号
原告杨立国。
被告姜艳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国诉被告姜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立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立国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