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由世阳
(2015)东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