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4026号
长民初字第4026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孟玲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