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特字第00006号
(2015)长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张某,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朱某,女。
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朱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诉称,朱某是张某的母亲,张某的父亲张建华于2014年5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母亲朱某于2008年7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无法联系也不与家里联系。申请人今年才10周岁,无依无靠,一直由监护人张宝忱照顾,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朱某失踪。
经查,朱某,女,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前进行保卫村,身份证号码×××。朱某系申请人张某的母亲。2008年朱某离家出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某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某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出示长岭县公安局前进乡派出所、前进乡人民政府、前进乡保卫村证明一份、证人证明、长岭县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报》、汇款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朱某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朱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立文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本件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松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