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淑英与张艳莉、李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5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英,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芬,吉林市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莉,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良,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淑英与被上诉人张艳莉、李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淑英就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另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刘 然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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