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荣,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彦斌,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凤山,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上诉人赵文荣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赵文荣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交纳上诉费,上诉人并未交上诉费,本院按上诉人赵文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文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广
代理审判员 陈卓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赵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