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法定代表人:李步高,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崔桂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建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方向卓,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君,上诉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向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36元,退还给上诉人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诉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7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