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玉芳诉任丽华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玉芳,女,1935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有禄,男,1959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丽华,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

原审第三人:任有忠,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蛟河市。

上诉人邢玉芳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玉芳于2015年5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邢玉芳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玉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邢玉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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