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雨岑,女,2012年7月9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桦甸市。
法定代理人:姜旭(系姜雨岑父亲),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冬姣,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晶,院长。
委托代理人:许丽欣,该院投诉办主任。
上诉人姜雨岑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雨岑的委托代理人李冬姣,被上诉人桦甸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许丽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退还给上诉人姜雨岑。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