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萌诉王金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5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女,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上诉人汤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汤某某以另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汤某某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汤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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