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娜,女,1974年1 月10 日生,汉族,原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佑东,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东山街28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448327-8。
法定代表人:许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雨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旭,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栗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栗娜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栗娜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栗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栗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林凤岩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