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娜与一汽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5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娜,女,1974年1 月10 日生,汉族,原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佑东,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东山街28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448327-8。

法定代表人:许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雨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旭,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栗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栗娜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栗娜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栗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栗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林凤岩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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