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秀杰与被上诉人赵晓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54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秀杰,住址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曲友,住址吉林省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宇,住址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曲秀杰与被上诉人赵晓宇身体权纠纷一案,前由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曲秀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秀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友、被上诉人赵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曲秀杰。

审判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张 继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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