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宏微、王立明、张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5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西路935号,组织机构代码73702281-0。

法定代表人:高青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冬雪,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宏微,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吕宏洲,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明,司机,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军,车主,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大连家园小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松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宏微、王立明、张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宏洲、被上诉人王立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圣泽、被上诉人张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5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贾艳泽

审  判  员  姚德满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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