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霞,女,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贺强,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女,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以上三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立明,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以上三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盛昌,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刚,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孙玉权,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金霞、张贺强、张雪、赵志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金霞、张贺强、张雪,上诉人赵志刚于2015年2月27日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金霞、张贺强、张雪,上诉人赵志刚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金霞、张贺强、张雪,上诉人赵志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