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霞与赵志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5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霞,女,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贺强,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女,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以上三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立明,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以上三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盛昌,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刚,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孙玉权,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金霞、张贺强、张雪、赵志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金霞、张贺强、张雪,上诉人赵志刚于2015年2月27日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金霞、张贺强、张雪,上诉人赵志刚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金霞、张贺强、张雪,上诉人赵志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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