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岭镇永久路三中西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12608724-4。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刚,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忠贺,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忠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国网供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刚与卢亚东、被上诉人田忠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9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退还上诉人上诉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
审判长 贾艳泽
审 判 员 王 成 伟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文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