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忠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52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岭镇永久路三中西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12608724-4。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刚,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忠贺,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忠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国网供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刚与卢亚东、被上诉人田忠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9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退还上诉人上诉人国网吉林长岭县供电有限公司。

审判长  贾艳泽

审  判  员  王 成 伟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文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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