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60号
(2015)延民初字第1760
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女,朝鲜族,延吉市香兰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委托代理人:李仙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与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已预交374元),共计187元,由原告李慧晶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187元),共计93.5元,由反诉原告全香兰负担。
审判员 崔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