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80号
原告:肖玉娟,女,无职业。
被告:李艳会,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娟与被告李艳会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玉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玉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肖玉娟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红娜
(2015)延民初字第6180号
原告:肖玉娟,女,无职业。
被告:李艳会,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娟与被告李艳会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玉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玉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肖玉娟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