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玉娟与李艳会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80号

原告:肖玉娟,女,无职业。

被告:李艳会,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娟与被告李艳会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玉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玉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肖玉娟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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