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97号
原告:衣淑琴,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杨,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衍海,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淑琴与被告刘衍海、刘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淑琴于2015年12月4日以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衣淑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衣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衣淑琴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