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淑琴与刘衍海、刘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697号

原告:衣淑琴,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杨,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衍海,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淑琴与被告刘衍海、刘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淑琴于2015年12月4日以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衣淑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衣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衣淑琴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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