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71号
原告:程维宏,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维宏与被告延吉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维宏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维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维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1.73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程维宏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