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57号
原告:孟庆娟,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李万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娟与被告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万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娟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