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47号
原告:金善淑,女,无职业。
被告:方东光,男,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淑与被告方东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善淑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善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善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善淑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红娜
(2015)延民初字第6547号
原告:金善淑,女,无职业。
被告:方东光,男,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淑与被告方东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善淑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善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善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善淑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