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48号
原告:冯锡梅,女,汉族。
被告:于海永,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梅与被告于海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锡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锡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