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67号
原告:刘晓艳,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1: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2: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鹤松,男,朝鲜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艳与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艳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