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范永明、焦晶晶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7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法定代表人:陆俊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友,该行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成立,该行科员。

被告:范永明,男,汉族。

被告:焦晶晶,女,满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范永明、焦晶晶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原告已预交5600元),合计28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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