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何雅鑫、张志新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法定代表人:陆俊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该行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成立,该行科员。

被告:何雅鑫,女,汉族。

被告:张志新,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何雅鑫、张志新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1元(原告已预交1381元),合计6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担。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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