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泽勇诉被告纪福亮、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泽勇,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反诉原告):纪福亮,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亚芳,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纪伟,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亚芳,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勇诉被告纪福亮、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被告纪福亮、纪伟提出反诉。后原告王泽勇、被告纪福亮、被告纪伟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泽勇、被告纪福亮、纪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泽勇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纪福亮、纪伟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泽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纪福亮、纪伟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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