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26号
原告:赵学春,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依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黄正龙,男,汉族。
被告:王涛,女,汉族。
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培文,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春与被告黄正龙、王涛及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春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学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赵学春6850元。
审判员 李春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