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学春与被告黄正龙、王涛及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26号

原告:赵学春,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依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黄正龙,男,汉族。

被告:王涛,女,汉族。

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培文,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春与被告黄正龙、王涛及延吉市依兰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春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学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赵学春6850元。

审判员  李春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