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亮与被告鑫艺门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23号

原告:佟亮,男,无职业。

被告:鑫艺门窗。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亮与被告鑫艺门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亮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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