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18号
原告:贾永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孙承杰,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兰与被告孙承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孙承杰对延吉市公安局因该纠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在本院提起(2015)延行初字第153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 十一月 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