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371号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371号
原告:李俐
被告:于天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俐诉被告于天国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占清
2015年1月20日
书+记+员+薛+蕾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371号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371号
原告:李俐
被告:于天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俐诉被告于天国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占清
2015年1月20日
书+记+员+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