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51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德金,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石长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金诉被告石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石+占+清
审++判++员+++胡+洪+彬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薛++++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