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喜林
被告:沈延春、王清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林诉被告沈延春、王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占清
2015年11月25日
书+记+员+薛+蕾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喜林
被告:沈延春、王清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林诉被告沈延春、王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占清
2015年11月25日
书+记+员+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