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才与王洪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41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56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景才

被告:王洪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才诉被告王洪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伟++++++++++++++++++++++++++++++审+判+员++++石占清

审+判+员+++胡洪彬

2015年10月9日

书+记++员+++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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