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56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景才
被告:王洪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才诉被告王洪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伟++++++++++++++++++++++++++++++审+判+员++++石占清
审+判+员+++胡洪彬
2015年10月9日
书+记++员+++薛++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