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01号
原告:崔英姬,女,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康和。
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辰。
委托代理人:杨胜宪。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姬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英姬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英姬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英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2元(原告已预交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由原告崔英姬负担。
审 判 员 石勋波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