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89号
原告:朴学哲,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温宪功,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黄凤赤,女,成年人。
原告朴学哲诉被告温宪功、黄凤赤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学哲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学哲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学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朴学哲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