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官植诉被告郑杰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46号

原告:孙官植,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于鑫。

被告:郑杰,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朴春梅,女,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官植诉被告郑杰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官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官植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官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孙官植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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