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11号
原告:朴春革,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潘维,女,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春革诉被告潘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春革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春革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春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朴春革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