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宋修彬,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高清山,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曾婕,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修彬诉被告高清山、曾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修彬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修彬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修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修彬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