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任与靳凤伟、邹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38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94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任,男。

被告:靳凤伟,男。

被告:邹北福,男。

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仅提供二被告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明晶

审+判+员++++++色贺新

审+判+员++++++李志成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宋红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