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8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晓伟,女,1968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榆县。
被告:刘纪文,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榆县。
被告:孙立红,女,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晓伟,被告刘纪文、孙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09年12月3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8400元,已偿还部分,尚欠32000元未给付。现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32000元。
二被告辩称:欠款32000元属实,无力偿还。
由下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3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8400元,已偿还部分,尚欠32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
2009年12月3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8400元,已偿还部分,尚欠32000元未给付。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关于二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纪文、孙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贾晓伟欠款人民币32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李++志++成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宋++红++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