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98号
原告张树文,男,汉族。
被告广森集团(镇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成柱,该集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文诉被告广森集团(镇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文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彦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