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方与镇赉县经济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7-18 21:36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334号

原告:郭秀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赉县经济局。

法定代表人:胡克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华军,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郭秀方诉被告镇赉县经济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礼、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华军、王雅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吉政办发(1996)32号《关于企业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为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50元,给国有企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补贴。增加的生活补贴、基本养老金一律从1996年5月11日起执行。被告为在职职工增加的生活补贴从1996年5月1日起已按月发给,原告却一分没有发。原告从2003年10月31日退职,从1996年5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应增加生活补贴4500元(50元X90个月)。故诉至法院,应依法判令被告予以补发。

被告辩称:此案是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秀方系原镇赉县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03年离职。镇赉县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1954年组建,因资不抵债,于1996年9月20日经镇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1998年3月11日破产程序终结,结论为糖酒公司的破产财产,除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外,不足以支付所有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终结糖酒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镇赉县糖酒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注销。2009年5月15日,镇赉县经济局批准成立镇赉县糖酒公司留守处,处理善后遗留问题。2015年8月20日,镇赉县糖酒公司留守处工作人员遣散,债权、债务由镇赉县经济局处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到镇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镇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结果,于2014年10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镇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结果,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指令本院立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退休证明、仲裁庭审笔录、镇劳人仲督字(201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镇经信处字(2013)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镇信复字(2013)39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第211号传票、(2015)白民立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提供的(2011)莫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吉政办发(1996)32号文件、吉政函(1997)63号文件、吉政办发(1999)34号文件不属于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的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仲裁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规定,本案中镇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镇劳仲不字[2014]4号仲裁裁决书以原告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吉政办发(1996)32号文件、吉政函(1997)63号文件、吉政办发(1999)34号文件已实施多年,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已发生劳动争议,但未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庭审中原告并未主张、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其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在其单位破产过程中,原告并未主张权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秀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秀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 彬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五年 十一 月 十 六 日

书记员  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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