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35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620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彦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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