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60号
原告车秋明,男,汉族。
被告赵继征,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秋明诉被告赵继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继征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车秋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车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彦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宁
(2015)镇民一初字第560号
原告车秋明,男,汉族。
被告赵继征,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秋明诉被告赵继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继征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车秋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车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彦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