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397号
原告:葛双坤,男,汉族。
被告:王中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双坤诉被告王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双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葛双坤负担。
审判长 肖 彬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宁
(2015)镇民一初字第397号
原告:葛双坤,男,汉族。
被告:王中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双坤诉被告王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双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葛双坤负担。
审判长 肖 彬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