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339号
原告:韩元杰,女,汉族。
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元杰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韩元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韩元杰负担。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肖 彬
审判员 鲍占仓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