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镇赉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职务经理。
被告李宏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国利
审 判 员 鲍占仓
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