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09号
原告刘继敏,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被告王宝安,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王宝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春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