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崔某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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